原標題:新華錦:新華錦關于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735 證券簡稱:新華錦 公告編號:2023-011 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開了公司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情況
財政部于 2021年 12月 30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5號》(財會[2021]35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 15號”),規定了“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等內容。
財政部于 2022年 11月 30日頒布了《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2022]31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 16號”),規定了“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等內容。
2、變更前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3、變更后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準則解釋15號和1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布的相關準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4、會計政策變更日期
準則解釋 15號中:“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內容自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內容自 2021年 12月 30日起施行。
準則解釋 16號中:“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自 2023 年 1月 1日起施行?!瓣P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自 2022年 11月 30日起施行。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具體情況
(一)準則解釋 15號會計政策變更的具體情況如下:
1、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會計處理,準則解釋 15號規定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 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
2、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準則解釋 15號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為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間的較低者。企業履行該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分攤金額等。
公司自 2022年 1月 1日起執行解釋 15號中“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及“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的規定,執行上述規定對本報告期財務報表不產生影響。
(二)準則解釋 16號會計政策變更的具體情況如下:
1、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準則解釋 16號規定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且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以及因固定資產等存在棄置義務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簡稱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號——所得稅》第十一條(二)、第十三條關于豁免初始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企業對該交易因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8號——所得稅》等有關規定,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2、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準則解釋 16號規定對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在確認應付股利時,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通常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更為直接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時所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含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產生損益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
3、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準則解釋 16號規定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業應當按照所授予權益工具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司自 2023年 1月 1日起執行解釋 16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上述規定對2022年財務報表不產生影響。
三、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相關通知要求進行的相應變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三、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而做出的,變更后的會計政策符合財政部的相關規定,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能夠為投資者提供更可靠、更準確的會計信息,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調整,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特此公告。
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 4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