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先鋒新材:關于變更公司會計政策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163 證券簡稱:先鋒新材 公告編號:2023-030
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變更公司會計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3年 4月 21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會計政策的議案》。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1、會計政策變更原因及變更日期
財政部于 2021年 12月 30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5號》(財會〔2021〕35號,以下簡稱“解釋第 15號”),其中“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內容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
財政部于 2022年 11月 30日公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6號》(財會〔2022〕31號,以下簡稱“解釋第 16號”),其中“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內容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會計準則解釋的發布,公司需對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并按以上文件規定的生效日期開始執行上述會計政策。
2、變更前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3、變更后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變更后,公司將按照新的會計政策執行,其余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主要內容
1、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
解釋第 15號規定了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及其列報,規定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
2、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
解釋第 15號明確企業在判斷合同是否構成虧損合同時所考慮的“履行該合同的成本”應當同時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
3、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解釋第 16號規定對于企業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應當在確認應付股利時,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時所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含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4、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解釋第 16號明確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無論發生在等待期內還是結束后),應當按照所授予權益工具修改日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5、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
解釋第 16號明確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且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以及因固定資產等存在棄置義務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簡稱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號——所得稅》第十一條(二)、第十三條關于豁免初始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企業對該交易因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8號——所得稅》等有關規定,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執行變更后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當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調整,也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說明
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執行變更后的會計政策能夠更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五、獨立董事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新會計及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審議和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經審核,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更能準確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審議和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七、備查文件
1、《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2、《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3、《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