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214 證券簡稱:大立科技 公告編號:2023-01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開了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依據財政部的***新規定對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1、會計政策變更原因
財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財會〔2022〕31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第16號”),規定了“關于單項交易產生 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關于發行方分類 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等內容。
2、變更前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及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和其他相關規定。
3、變更后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后,公司將按照財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財會〔2022〕31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除上述會計政策變更外,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4、會計政策變更日期
根據規定,“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內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日起施行;“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具體內容
1、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
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稅額(或可抵扣虧損)、且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以及固定資產等存在棄置義務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交易等),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第十一條(二)、第十三條關于豁免初始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
企業對該交易因資產和負債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等有關規定,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2、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等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永續債等),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在確認應付股利時,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通常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更為直接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時所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含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產生損益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
3、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業應當按照所授予權益工具當日的公允價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修改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長或縮短了等待期,企業應當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無需考慮不利修改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果企業取消一項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項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權益工具日認定其是用來替代已取消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適用本解釋的上述規定。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準則解釋第 16 號“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和“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的規定無需調整年初留存收益,無需調整比較報告信息。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三、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變更合理性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認為:依據2022年11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6號》(財會〔2022〕31號)規定,公司對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執行變更后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影響公司當年和以前年度的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和凈利潤。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會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四、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監事會認為:根據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財會〔2022〕31號)規定,公司對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變更后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監事會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五、獨立董事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依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變更,使公司的會計政策符合財政部、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相關規定,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的權益。因此,我們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備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